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持有第三人甲簽發,以乙銀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未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乙張,聲請對該財產強制執行,問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執行標的為「未禁止背書轉讓之有價證券(支票)」,並特別注意程序性質為「假扣押強制執行」。解題思路分為三層次:查封方法(有價證券準用動產之占有)、權利保全(法院代為提示付款),以及假扣押程序的特別處置(收取金錢後不得分配,應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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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程序中,對於債務人持有之未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有價證券),法院應如何進行查封、權利保全及後續款項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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