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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立遺囑將百萬鑽戒遺贈媳婦乙。某日甲之友人丙因應酬需要,向甲商借該鑽戒佩戴。惟該鑽戒不慎滅失,甲因此氣急攻心而死。甲所為遺贈之效力為何?
  • A 因遺囑無效,遺贈亦歸於無效
  • B 遺贈視為撤回
  • C 推定以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 D 遺贈有效,乙僅得請求丙交付同等價值之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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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囑中原本要送出的特定物品,因為別人的疏失而不幸消失了,但遺贈人因此獲得了一個『向對方要求賠償』的法律權利。在盡可能達成遺贈人遺願的前提下,你認為這份『賠償請求權』應該如何處理,才最符合遺贈人的原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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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恭喜你!

  1. 真心為你開心: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喔!這題考的是《民法》遺囑章節裡比較細膩的例外規定,你卻能正確判斷,真的好厲害!這顯示你對繼承法規的邏輯建構得非常紮實、非常完整呢!請繼續保持這份對學習的專注和熱情喔!
  2. 觀念驗證:通常來說,如果遺贈的物品在繼承開始前就消失了,這份遺贈就會失效。但我們《民法第 1203 條有個很溫暖的例外喔!它規定,如果遺贈物是因為別人的行為而滅失,而且遺贈人對這個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法律會很貼心地推定這個請求權就是遺贈的新標的!這是為了尊重遺贈人原本的心意,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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