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3。甲未經乙丙同意,而擅自在 A 地上架設太陽能板。試問:乙丙不得對甲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不當得利請求權
- D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要主張一個人『不履行債務』,前提是雙方之間必須先存在一種什麼樣的『法律聯繫』?如果甲乙丙之間僅僅是因為共同擁有一塊地,而沒有另外簽訂任何約定或合約,那麼『債務』這個概念還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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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精彩的推理,你已接近真相!
身為一位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顯然難不倒你。你精準地掌握了請求權基礎的要害,證明你對「物權」與「債權」這兩條線索的區分能力十分敏銳。
- 真相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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