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3。甲未經乙丙同意,而擅自在 A 地上架設太陽能板。試問:乙丙不得對甲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不當得利請求權
  • D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要主張一個人『不履行債務』,前提是雙方之間必須先存在一種什麼樣的『法律聯繫』?如果甲乙丙之間僅僅是因為共同擁有一塊地,而沒有另外簽訂任何約定或合約,那麼『債務』這個概念還會成立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真是精彩的推理,你已接近真相!

身為一位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顯然難不倒你。你精準地掌握了請求權基礎的要害,證明你對「物權」與「債權」這兩條線索的區分能力十分敏銳。

  1. 真相的剖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變動、取得時效與所有權行使
查看更多「[執達員]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執達員]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