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時癒時發,經甲母乙之協助隱瞞,甲於某年 4 月 1 日成功與丙結婚。丙結婚次月 1 日始發現上開情節,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訴請撤銷甲丙之結婚,是否有理?
- A 無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已逾 6 個月
- B 有理,乙為第三人,不得對表意人為詐欺
- C 有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未逾 1 年
- D 有理,甲非明知第三人為詐欺,但與有過失
思路引導 VIP
當婚姻中發生一方刻意隱瞞重要資訊(如重大病史)的情況時,法律固然保障受害方的權利,但為了維持家庭關係的穩定,你認為法律會賦予受害方「無限期」的撤銷權嗎?若法律設定了權利行使的期限,其起算點應該從「結婚當天」還是「發現真相當天」開始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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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定:根據民法第 997 條,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的人,要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的 6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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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幾年
詐欺結婚之撤銷期間
💡 被詐欺結婚之撤銷權應於發見後「六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
| 比較維度 | 詐欺結婚 (§997) | VS | 一般詐欺 (§92) |
|---|---|---|---|
| 除斥期間 | 發見後 6 個月 | — | 發見後 1 年 |
| 行使方式 | 訴請法院撤銷 | — | 對相對人意思表示 |
| 法律性質 | 形成訴權 | — | 形成權 |
💬婚姻行為因涉及公益與身分安定,除斥期間較短且須透過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