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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時癒時發,經甲母乙之協助隱瞞,甲於某年 4 月 1 日成功與丙結婚。丙結婚次月 1 日始發現上開情節,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訴請撤銷甲丙之結婚,是否有理?
  • A 無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已逾 6 個月
  • B 有理,乙為第三人,不得對表意人為詐欺
  • C 有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未逾 1 年
  • D 有理,甲非明知第三人為詐欺,但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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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騙而簽署了一份長期的身分契約,法律雖然想保護你,但為了不讓這份契約長期處於隨時可能失效的不穩定狀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在發現真相後「盡快」還是「慢慢」決定是否要撤銷?這個法定的「反應期限」,你覺得通常會設定為多長才算合理且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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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97 條。雖然甲與母乙隱瞞病情構成詐欺,受詐欺者(丙)確實享有撤銷權。然而,法律為了維護婚姻關係的安定性,特別規定了「除斥期間」:撤銷權必須在發現詐欺後 6 個月內行使。丙於 5 月 1 日發現,卻遲至 12 月 1 日才起訴,中間間隔 7 個月,已逾越法定期限,因此請求無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僅考驗你是否知道詐欺可撤銷,更在測試你對「時間期限」的記憶精準度(區分 6 個月或 1 年),是法律類科考試中常見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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