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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時癒時發,經甲母乙之協助隱瞞,甲於某年 4 月 1 日成功與丙結婚。丙結婚次月 1 日始發現上開情節,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訴請撤銷甲丙之結婚,是否有理?
  • A 無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已逾 6 個月
  • B 有理,乙為第三人,不得對表意人為詐欺
  • C 有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未逾 1 年
  • D 有理,甲非明知第三人為詐欺,但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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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中發生一方刻意隱瞞重要資訊(如重大病史)的情況時,法律固然保障受害方的權利,但為了維持家庭關係的穩定,你認為法律會賦予受害方「無限期」的撤銷權嗎?若法律設定了權利行使的期限,其起算點應該從「結婚當天」還是「發現真相當天」開始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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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規定:根據民法第 997 條,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的人,要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的 6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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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幾年
📝 詐欺結婚之撤銷期間
💡 被詐欺結婚之撤銷權應於發見後「六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
比較維度 詐欺結婚 (§997) VS 一般詐欺 (§92)
除斥期間 發見後 6 個月 發見後 1 年
行使方式 訴請法院撤銷 對相對人意思表示
法律性質 形成訴權 形成權
💬婚姻行為因涉及公益與身分安定,除斥期間較短且須透過法院行使。
🧠 記憶技巧:身分安定求迅速,詐欺撤銷六個月;一般撤銷看九二,發見起算一整年。
⚠️ 常見陷阱:最常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第92條)的「一年」除斥期間混淆。此外,須注意身分法上的撤銷通常須採「訴訟撤銷主義」。
婚姻無效與撤銷之區別 不治之惡疾撤銷婚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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