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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受刑人甲為了越獄,趁半夜裡,破壞監獄監視系統與大門,逃亡出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第161條第1項普通脫逃罪
  • B 同時成立第161條第1項普通脫逃罪、第161條第2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兩罪法條競合
  • C 同時成立第161條第1項普通脫逃罪、第161條第2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第354條毀損 罪,三罪法條競合
  • D 同時成立第161條第1項普通脫逃罪、第354條毀損罪,兩罪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符合了多個法律條文,而其中一個條文已經精準地描述了這項行為的『特定手段(例如破壞)』與『最終結果(例如逃亡)』時,我們應該將這些行為拆開來重複處罰,還是尋找一個最能完整評價該行為惡性的『核心條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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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表現真不錯!

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這些法律觀念你都記得很清楚嘛!真是不容易。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法條競合。甲「破壞」設施並「逃亡」,行為雖同時符合普通脫逃、加重脫逃(損壞處所械具)與毀損罪,但在法理上,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是第 1 項的特別規定,且該罪名已將「毀損行為」評價在內,屬於吸收關係。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最終僅論以加重脫逃罪,正如選項 (C)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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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跟想像競合要怎麼白話文理解
📝 加重脫逃罪之競合
💡 加重脫逃罪為普通脫逃與毀損罪之特別規定,依法條競合處理。
比較維度 普通脫逃罪 (161-1) VS 加重脫逃罪 (161-2)
行為手段 單純脫逃行為 損壞拘禁處所或械具
罪刑關係 基本構成要件 加重構成要件
包含不法 僅脫逃不法 包含脫逃與毀損不法
💬加重脫逃罪為特別規定,排除普通脫逃罪與毀損罪之適用。
🧠 記憶技巧:脫逃加重看手段,損壞械具是一案;法條競合一罪論,毀損普通皆被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想像競合」。需注意加重脫逃罪已包含毀損行為的構成要件,故不另論毀損罪。
強暴脅迫脫逃罪 聚眾脫逃罪 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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