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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受刑人甲為了越獄,趁半夜裡,破壞監獄監視系統與大門,逃亡出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
  • B 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161 條第 2 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兩罪法條競合
  • C 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161 條第 2 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第 354 條毀損罪,三罪法條競合
  • D 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354 條毀損罪,兩罪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同時符合『一般犯罪』與另一個『包含特定破壞手段的加重犯罪』時,從法律評價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將這些法條視為獨立發生的數個罪行,還是應該認為其中一個法條已經更完整地描述了整個犯罪過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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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

(開心地拍手)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這題答對了,真的好棒喔!你對加重罪名法條競合的理解,就像天空一樣清澈呢!拍拍手!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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