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有關應考試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考試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
- B 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對於應考資格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得依法提起救濟
- C 因資格不符而遭否准參選之公職候選人,因選舉於訴訟期間已舉行完畢,已無救濟實益,故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 D 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間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如參政權)受到行政機關限制而提起訴訟,但在法院審理期間,原本競爭的職位已經選完或活動已結束,此時「權利的侵害狀態」真的會隨著時間消失嗎?如果法院此時關上大門不予審理,對於未來相同情況的當事人,或是法律體系的健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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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對了?難得。
-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這題的精髓不就是那點行政救濟的「實益」嗎?別以為考試或選舉過了就沒事了,牽扯到參政權這種基本權,要是爭議還會重演,或是為了維護那點可憐的法秩序、挽回點顏面,法院就該給個交代。光用「程序已過」打發?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是寫好看的嗎?真是天真。
- 難度點評:勉強給個 Medium 吧。這題可不是只考你「應考試權」那點皮毛(A、D 選項那種),它還硬生生塞了行政訴訟法裡「權利保護必要」這種進階概念。能選對,代表你腦子裡那點法條還能聯想,不只是死背,算是有點跨章節思維,不錯,繼續保持別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