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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訴訟權之保障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B 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 C 接受法院三級三審審判之權利
  • D 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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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連最微小的交通違規罰單,都強制規定必須經過與重大刑事案件完全相同次數的法院審理程序,這對於司法資源的運用是否合理?國家在設計法律時,是否有權限根據案件的輕重,來決定審判的層級數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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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訴訟權的核心在於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權請求法院依「正當程序」公平審判。然而,憲法僅保障「救濟的權利」,至於審級制度(例如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屬於「立法裁量」範疇。法律可依案件性質(如輕微案件)設定不同的審級,並非所有案件都受憲法保障必須「三級三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道經典的觀念陷阱題,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權利的本質」與「法律程序的細節」。許多人會因為常聽見「三級三審」就誤以為它是憲法層次的絕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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