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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試問根據我國學說通說,關於自由刑的理論,下列何者不正確?
  • A 長期自由刑可能造成受刑人機構化而無法再復歸社會
  • B 自由刑專以隔絕犯罪行為人於社會為目的
  • C 短期自由刑是針對較為輕微的犯罪或過失犯設置的刑法法律效果
  • D 自由刑執行上若無適當規劃反有使監獄成為犯罪溫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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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絕大多數受刑人在服刑期滿後,最終都會回到哪裡?如果監獄的功能僅止於「將人與世隔絕」,那麼當這群人重新回到原本的環境時,對於社會的長治久安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刑罰制度時,除了限制自由,還需要考慮到什麼樣的「轉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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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中「過於絕對」的表述,這代表你對於刑事政策的基本法理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展現了法學思維中嚴謹的一面。
  2. 觀念驗證:現代刑罰理論多採綜合論。自由刑雖具備「社會隔絕」的功能,但更核心的目標在於教化與受刑人的社會復歸。選項 (B) 提到的「專以...為目的」過於狹隘,抹殺了刑罰在改善受刑人行為、使其重新融入社會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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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刑之目的與理論
💡 現代自由刑不僅是隔絕犯罪者,核心在於使其社會復歸與教化。
比較維度 單純隔絕論 VS 社會復歸論
核心目的 懲罰犯行、隔絕危險 教化受刑人、復歸社會
對待方式 消極監禁與剝奪權利 積極處遇與教育輔導
關注焦點 過去的犯罪事實 未來的更生可能
💬通說認為自由刑應結合隔絕功能與再社會化教育目的。
🧠 記憶技巧:隔離非唯一,教化促回社;長期怕脫節,短期防感染。
⚠️ 常見陷阱:看見「專以...為目的」或「僅具...功能」等排他性描述應提高警覺,通說多採折衷立場。
教育刑理論 再社會化原則 短期自由刑之弊端 刑罰綜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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