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3。甲未經乙丙同意,而擅自在 A 地上架設太陽能板。試問:乙丙不得對甲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不當得利請求權
  • D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要主張一個人『不履行義務』時,通常前提是雙方之間必須先存在著某種『約定』或『特定的連結』。在單純的土地共有關係中,共有人之間在沒有額外簽署協議的情況下,具備這種前提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邏輯!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物權債之關係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體系的架構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2. 觀念驗證:共有關係屬於物權範疇。當共有人之一(甲)擅自占用共有物時,是對其他共有人所有權的侵害。救濟途徑包括:請求返還(物權請求權)、請求賠償損害(侵權行為)以及請求返還占用的利益(不當得利)。而債務不履行的前提是雙方之間必須存在「契約」或特定的「債之關係」,本題中甲乙丙僅是共有土地,並無提到任何契約約定,故不適用此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所有權之取得、行使與保護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