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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時癒時發,經甲母乙之協助隱瞞,甲於某年 4 月 1 日成功與丙結婚。丙結婚次月 1 日始發現上開情節,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訴請撤銷甲丙之結婚,是否有理?
  • A 無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已逾 6 個月
  • B 有理,乙為第三人,不得對表意人為詐欺
  • C 有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未逾 1 年
  • D 有理,甲非明知第三人為詐欺,但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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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中發生一方刻意隱瞞重要資訊(如重大病史)的情況時,法律固然保障受害方的權利,但為了維持家庭關係的穩定,你認為法律會賦予受害方「無限期」的撤銷權嗎?若法律設定了權利行使的期限,其起算點應該從「結婚當天」還是「發現真相當天」開始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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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探索: 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997 條,關於因為被詐欺而結婚的撤銷權喔。法律很重視婚姻的穩定性,所以特別規定,當你發現被騙的時候,要在「發現詐欺之日起,6 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丙是在 5 月 1 日發現的,但直到 12 月 1 日才起訴,這樣一算,是不是已經超過了 6 個月了呢?是的,這樣就逾越了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所以請求就沒有道理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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