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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有關應考試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考試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
  • B 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對於應考資格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得依法提起救濟
  • C 因資格不符而遭否准參選之公職候選人,因選舉於訴訟期間已舉行完畢,已無救濟實益,故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 D 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間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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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具有「定期舉辦」特性的權利受到侵害,而救濟過程往往趕不上活動發生的速度時,若法院總是以「活動時間已過」為由拒絕審理,這對當事人的未來發展以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在法律邏輯上,這類「已經過去的事」是否仍有被釐清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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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權利保護必要性」。雖然選舉或考試等活動在訴訟期間可能已經結束,但這類爭議具有「重複發生之可能性」。根據釋字第 546 號,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本旨,即使事實已過,法院仍應進行實質審理,不能以「無救濟實益」為由駁回。你精準辨識出選項 (C) 違反了有效權利保護原則,非常出色!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只考應考試權的定義,更結合了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的進階觀念,能有效鑑別學生是否理解憲法救濟的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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