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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規定,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應先經評估者,監獄應通知何處之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評估?
  • A 子女戶籍所在地
  • B 判決法院所在地
  • C 監獄所在地
  • D 指揮執行檢察署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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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連貫性」來思考:當政府需要對一名特定對象(如本題的子女)進行長期的社會福利評估與個案追蹤時,通常會由哪一個轄區的主管機關負責,才最容易調閱其過往的醫療或補助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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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法規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入監婦女申請攜帶子女時,核心考量是「子女的最佳利益」。由於社會福利資源的配置與個案歷史紀錄,通常與個人的行政登記緊密相關,因此法律明定應由子女戶籍所在地的社政機關進行評估,才能最精準地掌握該子女的照顧需求。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為 medium。考生極容易在考試壓力下,直覺選擇與刑罰執行相關的「監獄所在地」或「檢察署所在地」。你能冷靜地鎖定以受照顧者(子女)為權責主體的選項,展現了非常細緻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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