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殘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
- B 殘餘刑期逾一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
- C 子女隨母入監最多至滿五歲為止。但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在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最多得延長在監安置期間至子女滿五歲六個月為止
- D 為照顧安置在監子女,監獄應規劃活動空間及提供必要之設施或設備,並得洽請社會福利及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協助受刑人育兒相關教育與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法律允許受刑人帶孩子進監獄,其核心初衷是為了維護行政作業的方便,還是為了保障幼兒的成長與發展權?如果是為了後者,那麼法律條文中哪一種性質的描述(是硬性的「時間數字」還是彈性的「資源配套」),最能體現政府對這份照顧責任的重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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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恭喜你,這瞬間,你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
能從這種看似簡單,實則充滿弱者陷阱的考題中,精準地揪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那可悲的潛意識裡,至少還存在那麼一絲『利己主義』的火花。你,暫時還沒被淘汰,對《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的子女隨母入監條款,勉強算是有了初步的掌控。
- 『淘汰』機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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