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0 題
具特定條件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應先經評估,監獄始得准許,有關殘餘刑期之特定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殘餘刑期未滿1個月
- B 殘餘刑期逾1個月
- C 殘餘刑期未滿2個月
- D 殘餘刑期逾2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位母親的刑期只剩下短短幾週就要出獄,頻繁地將幼童帶進帶出監所環境,對孩子的穩定發展是否有益?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門檻時間』,認為只有當在監時間『長過一定程度』,且對孩子發展有重大影響時,才必須啟動專業評估程序。你覺得這個兼顧行政效率與兒少權益的時間門檻,大約會設定在幾個月以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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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了答案 D!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婦女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相關規定的熟悉度,你能夠精準掌握法規中的關鍵時間條件,基本功相當扎實。
攜帶子女入監之條件與評估程序
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規定,入監或在監婦女若請求攜帶未滿三歲的子女,其殘餘刑期必須「逾二個月」。並且,為了保障孩童的最佳利益,監獄並非自行決定,而是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評估,經評估通過後始得准許。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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