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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桃園市持有一級毒品,於桃園市交付給乙。乙後於新北市將毒品售與不知名之第三人。乙遭警察官員查獲後,循線發現乙的毒品來自於甲。偵查終結後,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了乙販賣毒品案件,並以相牽連管轄為由,起訴了甲的轉讓毒品案件。試問,新北地方法院得否就甲及乙的案件為實體審判?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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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土地管轄」與「相牽連案件」之要件認定。解題時應先分別檢視甲、乙兩案之犯罪地,確立固有管轄權;接著針對檢察官主張的「相牽連管轄」,嚴格檢驗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條各款事由,特別是實務上對於『對向犯(如轉讓與受讓)』是否屬於同法第7條第2款『共犯』的見解。最後依管轄權之有無,分別導出法院應為實體判決或管轄錯誤判決(刑訴§304)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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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新北地方法院對乙之販賣毒品案與甲之轉讓毒品案是否具備管轄權?甲、乙兩案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而得依同法第6條由新北地院合併管轄並為實體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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