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桃園市持有一級毒品,於桃園市交付給乙。乙後於新北市將毒品售與不知名之第三人。乙遭警察官員查獲後,循線發現乙的毒品來自於甲。偵查終結後,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了乙販賣毒品案件,並以相牽連管轄為由,起訴了甲的轉讓毒品案件。試問,新北地方法院得否就甲及乙的案件為實體審判?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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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管轄」及「相牽連案件管轄」之認定與效果。作答時應先分別檢視新北地院對乙(犯罪地在新北)與甲(犯罪地在桃園)之固有管轄權,接著探討甲乙之「毒品上下手關係」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要件,最後依管轄權之有無定其判決種類(實體判決或管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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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毒品交易之上下手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新北地方法院對甲、乙二人之案件是否皆具管轄權而得為實體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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