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桃園市持有一級毒品,於桃園市交付給乙。乙後於新北市將毒品售與不知名之第三人。乙遭警察官員查獲後,循線發現乙的毒品來自於甲。偵查終結後,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了乙販賣毒品案件,並以相牽連管轄為由,起訴了甲的轉讓毒品案件。試問,新北地方法院得否就甲及乙的案件為實體審判?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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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土地管轄」與「相牽連案件管轄」之判斷,以及法院欠缺管轄權時的處理方式。解題關鍵在於先確認新北地院對乙有無專屬或土地管轄權,接著嚴格檢驗甲與乙的行為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要件(特別是「對向犯」與上、下游犯罪是否為共犯),最後導出法院應為實體或程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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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新北地院對乙之販賣毒品案及甲之轉讓毒品案是否具備管轄權?甲轉讓毒品與乙販賣毒品之行為,是否構成相牽連案件而得例外合併管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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