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於桃園市持有一級毒品,於桃園市交付給乙。乙後於新北市將毒品售與不知名之第三人。乙遭警察官員查獲後,循線發現乙的毒品來自於甲。偵查終結後,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了乙販賣毒品案件,並以相牽連管轄為由,起訴了甲的轉讓毒品案件。試問,新北地方法院得否就甲及乙的案件為實體審判?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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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甲、乙兩人之犯罪地以確認土地管轄,判定新北地院對乙有無管轄權;接著檢驗甲(毒品上手)、乙(毒品下手)之行為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法定要件,藉此判斷對甲是否有管轄權,並連結第304條管轄錯誤之程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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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新北地方法院對乙是否有土地管轄權?甲轉讓毒品與乙販賣毒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進而使新北地院對甲取得管轄權並得為實體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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