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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擔任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B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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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過失致死罪之檢驗,特別是「被害人自我負責/與有過失」與「信賴原則」在客觀歸責上的適用。考生應點出甲身為駕駛對車輛有排他支配權,且明知違規事實故無信賴原則適用;另外應向閱卷委員展示刑法已廢除業務過失,且公務員加重條款(第134條)依法理與實務見解不適用於過失犯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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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駕駛對於違規攀附車輛之被害人是否適用「信賴原則」或「被害人自我負責」而阻卻客觀歸責?又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過失犯罪,是否適用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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