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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酒駕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某夜,眾多酒友為其設宴慶祝,宴畢,甲自認飲酒已作節制,雖有微酣感但應不致超標,遂不聽友人勸告駕車上路。途中,逢大雨視線不良,甲因專心於察看有無酒測攔檢致疏未開啟車前大燈,對向駕車之乙急於返家超速疾駛(速限 70 公里/小時,乙車速逾 1 百公里),由於路面多處嚴重積水,乙車打滑失控衝過雙黃線而闖入甲車車道,甲來不及反應之際兩車已然對撞。乙當場死亡,甲則重傷於駕駛座上,經警員酒測,甲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5 毫克。試問:甲上述之酒駕肇事行為應如何處斷?(本案有關車輛之沒收與否無須討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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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客觀歸責(結果不可避免性)」與「刑法第185-3條修法陷阱」。考生看到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應立即檢驗行為與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同時,題目刻意點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測驗考生是否知曉刑法第185-3條第3項的特殊加重規定,但須以成立致死罪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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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酒後駕車且未開車燈,遭遇乙重大違規逆向衝撞致死,甲是否成立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前案緩起訴確定是否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加重規定? 【解析】 壹、 甲酒後駕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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