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擔任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B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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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確立行為人甲的行為(違規駕車)與被害人乙的死亡結果間具備因果關係,罪名指向《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注意:108年已廢除業務過失致死罪,應逕論普通過失)。本題的核心鑑別度在於「被害人自我負責(自所招致的危險)」,考生必須在客觀歸責階段,運用「參與自我危害」與「同意他人危害」的學理,論證甲對車輛具有行為支配力,故乙的催促與違規站立不能完全阻卻甲的客觀歸責與過失責任,僅屬量刑上的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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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出於己意違反安全規定並催促駕駛之「自我危險實現(同意他人危害)」,是否能阻卻駕駛之客觀歸責與過失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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