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一 題
甲擔任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B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到過失致死罪的檢驗。核心爭點在於『被害人自我負責(風險承擔)』與『信賴原則』的適用與否,考生必須說明被害人乙自願違規攀附踏板,能否阻卻駕駛甲的客觀歸責。此外,應注意刑法已廢除業務過失,以及公務員加重規定(第134條)僅限於故意犯的細節。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之駕駛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之客觀歸責判斷,以及被害人乙自願涉險(被害人自我負責)得否阻卻甲之過失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