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一 題
一、甲擔任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B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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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過失致死罪」的客觀歸責判斷,尤其是『被害人危險接受(自我負責)』與『信賴原則』的適用與排除。考生應先確認甲為車輛駕駛人具備危險支配力,再層次分明地論述乙的自願違規與催促為何不能免除甲的客觀注意義務,最後以現行法第276條作結(注意業務過失致死罪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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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駕車致違規站立於車外踏板之乙跌落死亡,是否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乙自願違規並催促之行為,能否適用「被害人自我負責」或「信賴原則」而阻卻甲之客觀歸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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