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常於所住社區餵流浪狗,所經之處均有流浪狗成群跟隨,但也因狗群排泄物造成環境髒亂,附近居民對甲均十分不滿。其中,賃居附近的大學生乙更曾數次在甲餵狗群時與甲發生嚴重口角,每次均幾乎與甲互毆,幸賴旁人勸阻而未釀更嚴重衝突。甲之後乃於餵流浪狗時攜帶球棒防身。行為當日晚間,乙自外騎機車返租屋處,持機車大鎖正欲鎖車,又見甲在餵流浪狗,乃上前痛斥並要甲快滾。甲大怒,高舉球棒大吼要乙走開。此時乙因認甲持球棒可能傷害自己,也要甲放下球棒,並快步上前靠近甲,徒手欲奪球棒。甲見乙伸手欲奪球棒,同時又看到乙另一手持機車大鎖,且想起先前數次吵架積怨,乃持球棒使盡全身力氣對乙頭部重擊一次,乙因此立刻倒地不起。乙受重擊後頭部骨折、顱內也大 量出血,經送醫始免一死。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 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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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主觀犯意之認定(殺人 vs. 重傷/傷害)」與「正當防衛及防衛過當」之三階論操作。考生應先依實務客觀綜合判斷標準,從攻擊部位與力道論證甲具備殺人未必故意;其次於違法性階層,仔細拆解乙上前奪棒是否構成『現在不法侵害』,以及甲兼具報復動機是否影響『防衛意思』,最後點出重擊頭部屬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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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持球棒重擊乙頭部致其重傷未死之行為,主觀上究屬殺人或傷害故意?又甲面臨乙奪棒及持大鎖之舉,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解析】 壹、甲持球棒重擊乙頭部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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