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A國籍的國際知名演員甲女與我國籍知名演員乙男在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以盛大婚禮結婚後定居我國,並於同年12月生一女丙。甲與乙均對丙疼愛有加。然甲與同住之乙之父母、姊妹因語言和文化差異屢在溝通上摩擦衝突,同時也無法適應我國氣候與社會,且因 109年起發生新冠疫情後,甲長期無法回A 國探親,極為想念家鄉親友。111年1月間,甲因故與乙大吵後,趁乙及其家人外出購物時,帶丙離開住所投宿同國籍朋友住處。甲原本考慮購買機票帶丙離境前往A國,但是隔日在原生家庭家人及朋友勸說下很快打消念頭,並將自己與丙所在與聯絡方式通知乙,與乙保持分居狀態大約2個月。此一期間,乙雖無法與甲、丙見面,但是可打電話或以視訊方式與丙通話。其後甲、乙進行離婚訴訟,乙乃對甲逕自帶丙投宿友人家,不使其與丙見面的行為提起告訴。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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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夫妻吵架」、「一方帶走共同親權之未成年子女」、「告知行蹤並保持聯繫」,應立刻聯想刑法第241條「略誘罪」之構成要件。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幼童無同意能力只能論以略誘,接著引用實務見解檢驗行為人是否有「使脫離監督權」並「置於排他性實力支配下」之主客觀要件,藉此區分家事糾紛與刑事犯罪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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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父母之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帶走共同親權之無識別能力幼童,且事後告知行蹤並保持聯繫,是否構成刑法第241條之略誘未成年人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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