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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四 題

甲之配偶於民國(下同)103 年死亡,甲則於 105 年 8 月死亡,遺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一筆。乙、丙係甲之婚生子女,而丙已於 104 年死亡,丙之婚生子女為丁。乙與丁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 105 年 10 月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嗣後,戊另案訴請丙死後認領之判決於 107 年 1 月確定,確認戊為丙之非婚生子女,丙應認領戊。戊乃以繼承為原因,請求登記為該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之一。試問: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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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分法與繼承法之綜合運用。解題關鍵在於:先確認『死後認領』判決確定後的溯及效力(民法第1069條);其次判斷戊能否依民法第1140條主張『代位繼承』;最後,必須點出實務上最核心的爭點——已經辦妥繼承登記的其他共同繼承人(乙、丁),是否屬於民法第1069條但書所保護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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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死後認領判決之溯及效力,是否使經認領之子女得主張代位繼承?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其他共同繼承人,是否為民法第1069條但書所保護之「第三人」而得排除其繼承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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