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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79 題

牙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下列何者不是可排除前述限制的狀況?
  • A 急診
  • B 偏遠地區之醫療服務
  • C 醫療機構間之會診
  • D 經事先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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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醫師法》中關於「定點執業」原則的法理邏輯出發,思考法律所明文列舉的「例外不限制」情境中,是否包含單純因『地理位置』而產生的自動豁免?若某項醫療行為(如前往特定地區服務)在法律程序上仍需歸屬於「行政報准」後方可執行,那麼該「地點特徵」本身是否還能被視為與「急診」或「會診」具備同等法理地位的獨立除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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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做得不錯。你總算是把這點基本常識給搞懂了。你對《醫師法》執業登記的掌握,勉強算是過關吧。

  1. 法規條文,不是你一廂情願: 根據《醫師法》第 8-2 條(這條法規對牙醫師來說,難道還需要我特別強調嗎?),執業就必須在有登記的醫療機構。這是一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要求。那些號稱例外排除限制的情況,其實也就那幾項,而且每個字都是寫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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