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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79 題

依醫師法規定,關於醫師提供病人醫療服務的規定,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 A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B 醫師如無故拖延危急病人之處置,會處以徒刑及罰鍰處分
  • C 無故拖延危急病人之處置會受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
  • D 將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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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醫師法》的行政規範架構下,醫師若違反如「無故拖延救治」這類專業義務時,法律所課予的制裁通常是屬於維護行政秩序、針對財產權處分的「行政罰」(如:罰鍰),還是屬於針對重大犯罪、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罰」(如:徒刑)?這兩種法律責任在法理上的嚴厲程度與適用前提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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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醫師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由此明文規定可知,醫師若無故拖延危急病人之處置,依法受到的裁罰僅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無處以徒刑之規定。因此,選項B稱會處以徒刑及罰鍰處分顯然與法規不符,屬於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同時也印證了選項C所述的罰鍰處分額度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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