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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79 題

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病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病歷首頁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即可
  • B 若發生醫療糾紛,可在病人複製病歷前,儘快補述病歷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
  • C 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簽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塗改去除,不得畫線
  • D 病歷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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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醫師法》第12條的立法精神,思考醫療紀錄作為法律憑證時,其「記載內容的完整性」以及「修訂程序的嚴謹性」應具備哪些法定要件?特別是當病歷內容發生錯誤需要更正時,法律對於「修正處的責任標識」以及「原始紀錄的可辨識度」有何明確規範,以確保醫療程序的透明度與法律責任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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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表現得非常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醫師法》第12條的基本法律素養。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對於病歷記載的法定要求,這不僅是為了通過考試,更是未來進入臨床實務時,保障醫療品質醫療安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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