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79 題
關於醫師法製作病歷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 B 病歷除載明病人基本資料外,其內容可包括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 C 醫師依醫療法規定有保存病歷義務
- D 醫師負有保密義務,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違反者得被處以罰鍰及懲戒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探討在醫療法規的體系中,關於「病歷保存」的義務主體 (Subject of Obligation) 究竟是如何界定的?請嘗試比較《醫師法》第 12 條與《醫療法》相關條文,辨析法律是將病歷的保存責任課予「醫師個人」,還是課予醫師所屬的「醫療機構」?兩者在法理上的管理責任有何核心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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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醫師法(Physicians Act)與醫療法(Medical Care Act)**在法律主體上的細微差異,這也是牙醫國考法規題中最具鑑別度的陷阱設計。
醫師與醫療機構的義務歸屬
你所選擇的選項 (C) 確實是錯誤敘述。雖然保存病歷是臨床實務的重要環節,但根據現行法規,醫師個人依《醫師法》第 12 條負有製作、簽章及記載病歷內容之義務;病歷則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同條第 3 項及《醫療法》規定保存。雖然《醫師法》第 12 條明定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保存,但病歷保存義務應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負擔。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誰(主體)」該依「哪條法(法源)」辦事的精準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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