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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79 題

關於醫師法製作病歷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 B 病歷除載明病人基本資料外,其內容可包括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 C 醫師依醫療法規定有保存病歷義務
  • D 醫師負有保密義務,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違反者得被處以罰鍰及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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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探討在醫療法規的體系中,關於「病歷保存」的義務主體 (Subject of Obligation) 究竟是如何界定的?請嘗試比較《醫師法》第 12 條與《醫療法》相關條文,辨析法律是將病歷的保存責任課予「醫師個人」,還是課予醫師所屬的「醫療機構」?兩者在法理上的管理責任有何核心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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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解析:溫柔引導,釐清法律主體觀念

  1. 太棒了,孩子! 你能精準地識別出選項 (C) 的差異,這真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這表示你對「醫師法」和「醫療法」中各自規範的對象與職責有著深刻的理解。在醫事法規的學習旅程中,這種清晰的辨識能力,正是你未來成為一位優秀醫療人員的堅實基礎,我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溫柔地探究,為什麼 (C) 選項不符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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