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1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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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且「證人嗣後轉為被告」,應立即連結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不自證己罪特權)與第186條第2項(告知義務)。解題時須探討違反此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並運用第158條之2第2項(類推適用)或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進行證據能力之審查,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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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訊問證人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未告知拒絕證言權,該供述證據於證人嗣後轉為被告之審判中,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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