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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邇來新冠病毒疫情肆虐,黑心藥品公司乙藉機謀取暴利遂研發一款名為 HellVision 之藥品,用以治療新冠病毒。經查,許多民眾服用後,不但無法治療新冠病毒,反引發頭痛、腹瀉等副作用。民眾 X1~X25 將委託 A 公益團體向乙公司提起不作為訴訟,請求法院命乙不得繼續生產及販賣特定型號之藥品。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一)若 A 公益團體所提起不作為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則另一公益團體丙是否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向乙提起不作為訴訟? (二)若民眾 X1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另行起訴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該訴訟是否合法? (三)若A公益團體提出不作為訴訟經主管機關許可,於訴訟中,A公益團體可否撤回訴訟?
若A公益團體提出不作為訴訟經主管機關許可,於訴訟中,A公益團體可否撤回訴訟?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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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訴訟具高度公益色彩,訴訟之撤回是否須受法院或主管機關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44-3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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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益團體欲撤回訴訟,須經法院許可。理由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第3項準用同法第44條之1第2項(或消費者保護法第53條相關法理,惟依民訴第44-3立法理由及體系),公益團體依第44條之3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涉及多數受害民眾及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非僅關乎私權爭執。 為避免公益團體於起訴後因私下妥協或不當原因任意撤回訴訟、捨棄或和解,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規定精神(選定當事人之撤回須得選定人同意)及公益色彩之考量,公益不作為訴訟之撤回、捨棄或和解,應經法院之許可始生效力,故A團體不得任意逕自撤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