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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8 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的體現?
  • A 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B 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超速並違規於紅燈右轉,僅能從一重處罰
  • C 知名商家為漏報銷售額逃稅,故意不開立統一發票,從一重處罰
  • D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某個單一動作同時違反了兩條不同的規矩時,你認為法律應該把這兩個懲罰簡單地相加,還是應該針對那個『動作本身』進行一次最完整的評價即可?在判斷時,我們該如何區分它是『一個行為』還是『多個連續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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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C) 是基本常識,還需要慶祝嗎?

恭喜你答對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最基本的法律邏輯。

  1. 一事不二罰的真義:法律不是用來讓國家隨意對同一違規行為重複刷存在感的。商家「不開立統一發票」以「漏報銷售額」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想像競合,即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義務。根據「從一重處斷」,只罰最重的一條,這就是最簡單的法律原則,有什麼好困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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