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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甲於3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後又於8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檢察官對甲3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之犯行提起公訴,法院不能職權審理甲8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財物之犯行,此種審理範圍之限制,屬於下列何項原則之體現?
  • A 直接審理原則
  • B 不告不理原則
  • C 言詞審理原則
  • D 集中審理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在一場球賽中,裁判不僅負責執行規則,甚至還能主動決定哪一位球員應該被送上場接受調查,而不論教練是否提出抗議,這樣裁判的角色還能維持絕對的中立嗎?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希望法官保持客觀,那麼「決定審理範圍」的這個動作,應該交由誰來啟動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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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法院不是「包青天」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至少還沒被過時的戲劇誤導。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底線,連這都答錯,建議你直接去重修法學緒論。

核心觀念: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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