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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6 題

甲因財務糾紛,被乙打傷,憤而到地檢署按鈴申告,請問「按鈴申告」屬於何種讓檢察官知悉犯罪並加以偵查之管道?
  • A 自首
  • B 訴願
  • C 申請
  • D 告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決定走向司法機關,請求國家介入調查並處罰那個『加害者』時,這種由『被害人』主動表達追訴意願的行為,在法律名詞中會如何與『自己承認犯罪』或『對行政處分不服』區隔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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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實務中的具體行為。

刑事訴訟的起始點:偵查的發動

在法律實務中,「按鈴申告」是讓國家偵查機關(檢察官)知曉犯罪事實發生的重要途徑。當受害者本人(如題目中的甲)主動向偵查機關陳述受害經過,並表達追訴加害者意願時,在法律程序上即稱為「告訴」。這與一般民眾檢舉不法(告發)或犯罪者主動承認罪行(自首)在法律效果上是有所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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