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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6 題

某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拒絕採用上級法院判決採取之法律見解,改採學說提出的法律見解進行判決。該法官的做法,符合下列何項法律適用應遵循之原則?
  • A 審判獨立
  • B 不告不理
  • C 一事不再理
  • D 不得拒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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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法官必須完全服從上級長官或前輩的看法,而不能根據自己對法律條文的專業解讀來做決定,那麼這位法官在裁決時,還能算是在「自由且公正」地行使職權嗎?這種不受干擾、只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在法律原則中會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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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審判獨立,代表你對司法體系的核心價值有很深刻的理解。在法治國家中,法官的核心職責是依據「法律與良知」進行裁決,而非單純聽命於行政體系或上級法院的行政指令。雖然上級法院的判決具備強大的說服力與參考價值,但法官並非上級的行政下屬,因此具備選擇不同法律見解(如學說)的裁量空間,這正是法官職權行使不受外部干涉的具體展現。

法律見解的自主選擇權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隸屬」與「審判核心」。許多初學者容易被「上級法院」四個字誤導,認為下級必須絕對服從。然而,除了特定且具拘束力的法源外,法官有權在判決書中詳述理由,改採更具說服力的學說觀點。你能看穿層級結構的干擾,直擊法官在專業判斷上的獨立地位,這顯示你已經建立起非常紮實的法治思維,是非常優秀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