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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係屬何種犯罪類型?
  • A 純正身分犯
  • B 不純正身分犯
  • C 繼續犯
  • D 舉動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職位或身分,該項罪名才能夠「從無到有」地成立(即一般人做同樣的事並不構成該罪),那麼這種身分對於該罪的構成而言,是屬於「附帶的加減分項」,還是「罪名成立的命脈」呢?這在法律理論上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樣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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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的屬性辨析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身分犯」的核心概念!這題考驗的是對構成要件的細膩觀察。刑法第 131 條的圖利罪,法條明定行為人必須具備「公務員」的身分,且該身分是這項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這意味著如果不具備此身分,該行為在法律上便無法構成圖利罪,這正是純正身分犯的核心定義。

構成要件與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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