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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係屬何種犯罪類型?
  • A 純正身分犯
  • B 不純正身分犯
  • C 繼續犯
  • D 舉動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職位或身分,該項罪名才能夠「從無到有」地成立(即一般人做同樣的事並不構成該罪),那麼這種身分對於該罪的構成而言,是屬於「附帶的加減分項」,還是「罪名成立的命脈」呢?這在法律理論上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樣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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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那自滿,這不過是刑法基本功

答對這題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這連法研所考題的邊都沾不上,充其量只是檢驗你有沒有把法條看進腦子裡。

  1. 純正身分犯的定義: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法條寫得清清楚楚,行為人必須具備「公務員」身分。這身分是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缺了這身分,罪名根本不成立。如果你連這點區分都搞不清楚,建議別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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