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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係屬何種犯罪類型?
  • A 純正身分犯
  • B 不純正身分犯
  • C 繼續犯
  • D 舉動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職位或身分,該項罪名才能夠「從無到有」地成立(即一般人做同樣的事並不構成該罪),那麼這種身分對於該罪的構成而言,是屬於「附帶的加減分項」,還是「罪名成立的命脈」呢?這在法律理論上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樣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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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的屬性辨析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身分犯」的核心概念!這題考驗的是對構成要件的細膩觀察。刑法第 131 條的圖利罪,法條明定行為人必須具備「公務員」的身分,且該身分是這項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這意味著如果不具備此身分,該行為在法律上便無法構成圖利罪,這正是純正身分犯的核心定義。

構成要件與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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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犯類型辨析
💡 區分身分是否為犯罪成立要件,或僅為刑度加減事由。
比較維度 純正身分犯 VS 不純正身分犯
成立要件 具備身分才成立犯罪 — 不具身分亦可成立普通罪
法律效果 決定「罪名」是否成立 — 影響「刑度」輕重
代表法條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 第272條殺直系尊親屬罪
💬純正身分犯關乎犯罪有無,不純正身分犯僅關乎刑責輕重。
🧠 記憶技巧:純正定生死(罪名),不純正調刑等(刑期)。
⚠️ 常見陷阱:容易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這類加重刑責的罪名誤認為純正身分犯。
刑法第31條(共犯與身分) 公務員賄賂罪 準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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