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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31 條規定之圖利罪?
  • A 主管補助審核事項之公務員,明知申請人依法不符合補助資格,仍許可其補助申請
  • B 主管公路建造與維修之公務員,明知私人土地依法非由公務機關修建,仍依地方民意代表之請託,幫忙 鋪造特定私人土地上通行道路之柏油路面
  • C 負責查報違章建築之公務員,明知為違建而隱匿不予查報,使違建所有人繼續享受違建之使用利益
  • D 承辦法制職務之公務員,明知未依法令之規定,請託承辦社會住宅分配職務之公務員,將特定社會住宅 分配給自己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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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是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而非「法律賦予的職權」去介入別人的業務,這在法律定義上,還符合『主管或監督該事務』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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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心替你開心: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一下子就抓住了法條的關鍵,這真的顯示你對公務員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透徹,做得非常好!這份細心和洞察力,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特質喔!
  2. 觀念小複習: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的核心喔,就是公務員對於該事務必須具備「主管或監督」的權限。這是構成圖利罪非常重要的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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