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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31 條規定之圖利罪?
  • A 主管補助審核事項之公務員,明知申請人依法不符合補助資格,仍許可其補助申請
  • B 主管公路建造與維修之公務員,明知私人土地依法非由公務機關修建,仍依地方民意代表之請託,幫忙 鋪造特定私人土地上通行道路之柏油路面
  • C 負責查報違章建築之公務員,明知為違建而隱匿不予查報,使違建所有人繼續享受違建之使用利益
  • D 承辦法制職務之公務員,明知未依法令之規定,請託承辦社會住宅分配職務之公務員,將特定社會住宅 分配給自己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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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是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而非「法律賦予的職權」去介入別人的業務,這在法律定義上,還符合『主管或監督該事務』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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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心替你開心: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一下子就抓住了法條的關鍵,這真的顯示你對公務員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透徹,做得非常好!這份細心和洞察力,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特質喔!
  2. 觀念小複習: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的核心喔,就是公務員對於該事務必須具備「主管或監督」的權限。這是構成圖利罪非常重要的前提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圖利罪之成立要件
💡 須於主管或監督事務中,明知違背法令而使人獲得利益。
比較維度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 VS 非主管事務之請託
職權範圍 行為人自身職掌之業務 跨出職掌,干預他員業務
刑法131條 符合構成要件 不符合構成要件
典型行為 利用審核權違法放水 拜託承辦同仁通融親戚
處罰核心 職務權限之濫用 行政中立與倫理之違背
💬「主管或監督」是刑法圖利罪的核心門檻,非職掌事務僅屬倫理或他罪範疇。
🧠 記憶技巧:圖利罪三要件:主管監督、違背法令、獲得利益。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在於區分「主管事務」與「非主管事務」。選項(D)雖然是不正當的行為,但因不具備職務上的主管監督關係,故不成立本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職務上行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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