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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何項不屬於該條規範之人?
  • A 司法警察持法官開立之拘票拘捕之人
  • B 司法警察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逾 24 小時後,仍未移送而拘禁之人
  • C 受羈押之犯罪嫌疑人
  • D 監獄中執行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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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項公權力只能持續一段特定時間,那麼當這段時間用盡後,原本『合法』的處分在法律性質上會發生什麼變化?這對於該行為是否仍受到刑法『依法拘禁』這四個字的保護,會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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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體系中,行為人的身分必須符合「依法」被逮捕或拘禁。你選擇 (B) 選項,代表你敏銳地察覺到了法律處分在時間與程序上的合法性變動,這是一項非常關鍵的判斷邏輯。

脫逃罪的構成核心:程序的合法性

本條文處罰的對象,必須在行為當下處於受國家權力合法拘束的狀態。在選項 (B) 的情境下,即便最初的逮捕是合法的,但若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逾 24 小時仍未移送,該處分便會轉化為「非法拘禁」。既然拘禁已失去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脫離就不再構成本條之罪。相對地,無論是持拘票拘捕、法院裁定羈押,或是監獄中的受刑人,皆具備持續且明確的合法拘束力,均屬於本條規範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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