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何項不屬於該條規範之人?
- A 司法警察持法官開立之拘票拘捕之人
- B 司法警察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逾 24 小時後,仍未移送而拘禁之人
- C 受羈押之犯罪嫌疑人
- D 監獄中執行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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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項公權力只能持續一段特定時間,那麼當這段時間用盡後,原本『合法』的處分在法律性質上會發生什麼變化?這對於該行為是否仍受到刑法『依法拘禁』這四個字的保護,會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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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依法」這兩個關鍵字。你能辨識出行政行為在程序上的瑕疵,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脫逃罪的核心:處分之合法性
本條脫逃罪的前提,必須是受處分人處於「合法」的逮捕或拘禁狀態。在選項 (B) 中,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若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於 24 小時內未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根據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如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定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後應即解送檢察官),該拘禁狀態便已轉變為「非法拘禁」。既然拘禁本身已失去法律正當性,受處分人逃離該非法狀態,便不符合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的構成要件。相比之下,選項 (A)、(C)、(D) 分別代表了偵查中、訴訟中及刑罰執行階段的合法約束,均屬於本條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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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脫逃罪與合法拘禁
💡 脫逃罪之主體僅限於「依法」被逮捕或拘禁之人。
| 比較維度 | 合法逮捕拘禁 | VS | 非法/不當拘禁 |
|---|---|---|---|
| 法律依據 | 符合刑事訴訟法程序 | — | 違反程序或無法律依據 |
| 脫逃罪成立 | 成立(刑法161條) | — | 不成立(前提不符) |
| 典型案例 | 持票拘留、羈押、服刑 | — | 警察逾24小時未移送 |
💬脫逃罪的成立,以國家拘禁權「合法行使」為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