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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乘被害人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B 重利之計算,僅計算利息,不包含手續費、保管費或違約金
  • C 行為人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予被害人
  • D 行為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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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評價一個借貸行為是否對債務人造成過重的負擔時,如果只觀察合約上註明的「利息」百分比,是否足以反映債務人實際上付出的所有代價?除了利息之外,還有哪些巧立的名目可能會讓債務人付出的總金額遠超其所能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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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背法條了!重利罪的實質面紗

恭喜你答對 (B),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只是法律系的「基本生存門檻」。針對這題,我有幾點刻薄的忠告:

  1. 認清實質內涵:如果你還天真地以為重利罪只看「利息」這兩個字,那乾脆去考國中公民。實務上,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早就在防堵你這種想法。任何所謂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只要實質上與借貸相關,通通都要納入重利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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