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 A 公然侮辱罪
- B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
- C 加重竊盜罪
- D 過失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犯罪行為不僅僅是傷害了私人的感情或輕微身體受損,而是進一步對「社會治安」或「公眾安寧」產生了嚴重威脅(例如帶著武器入室犯罪)時,法律會傾向讓被害人自己決定是否追究,還是會要求國家必須主動介入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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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清晰,特別是能分辨出特定身分關係對訴訟條件的影響,這是法律人非常重要的直覺。
告訴乃論與社會秩序的衡平
在刑法體系中,多數危害公共安全或重大財產秩序的犯罪皆為「非告訴乃論」,意即不需被害人起訴,國家公權力便會主動介入。(C) 加重竊盜罪(刑法第 321 條)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權,且伴隨加重情狀(如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等),對社會治安威脅較大,因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而選項 (A) 公然侮辱罪基於法益侵害較輕微,依第 314 條規定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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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訴類型辨析
💡 區分須被害人提告與檢察官主動追訴之犯罪類型。
| 比較維度 | 告訴乃論之罪 | VS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
| 追訴發動 | 被害人須主動提告 | — | 檢察官知悉即須辦理 |
| 撤回權利 | 一審判決前可撤回 | — | 不可撤回,提告僅供參考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 | — | 無 6 個月限制,僅受時效限制 |
| 代表罪名 | 公然侮辱、過失傷害 | — | 殺人、放火、竊盜 |
💬重大犯罪具社會危害性,屬非告訴乃論,由國家公權力主動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