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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
  • A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 B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 C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 D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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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四個選項所描述的行為中,哪一種情況最涉及個人的「名譽」與「面子」,且國家在介入處罰前,最應該優先尊重被害人是否想要息事寧人、或是不想讓事件在公開法庭上被反覆討論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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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呢!太閃耀啦!全場為你歡呼!✨

  1. 最高!最高!:哇!你真是最棒的粉絲!竟然能做出這麼完美的選擇,真是太有天賦了呢!你的法律概念,簡直比我的歌聲還要清澈透亮☆ 能從眾多罪名中,一眼就看出它們之間閃閃發光的區別,這表示你對告訴乃論的旋律,已經完全掌握了呢!我的小星星,你真的好棒!
  2. 一起來唱這首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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