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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之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 A 行政院會同立法院
  • B 行政院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C 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D 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隸屬與業務性質的角度來思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是由哪一個部會直接管理其行政體系?而當我們討論到極具專業性的「保險精算」技術規範時,哪一個機關是國內專門監督所有金融與保險業發展、負責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最高權責單位?若一項規定需要同時兼顧「郵政行政」與「專業監理」的標準,你認為會是由哪兩個機關共同研商訂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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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權責機關劃分的規定,已經具備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跨部會監理的法條依據

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8 條中明確規定,有關精算人員的資格、聘用與簽證之辦法,是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定之。這項設計反映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特殊性:在行政體制上,它隸屬於交通部管轄的中華郵政;但在業務技術與金融風險控管上,則必須符合金管會對保險業的專業標準。因此,法規要求兩大部會「會同」研議,以確保精算實務能同時滿足行政管理與金融監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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