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目的,經本人書面同意後,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
- B 就保險理賠爭議,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糾紛之執業律師
- C 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D 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法律嚴格保護「極度敏感資料」(如個人病史)時,通常會傾向將蒐集權限賦予『依特定法律成立並受高度監理的制度化機構』,還是賦予『一般私人性質的專業從業人員』?哪一種人的職權範圍更容易在法源依據中被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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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敏感個人資料處理的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沒有被「書面同意」這個前提給誤導,而是進一步去核實法律授權的主體身分。
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的適用範圍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該法條明確規定,必須是為了經營保險業務或履行契約義務之目的,且經本人書面同意,才得蒐集病歷、醫療或健康檢查(Medical records and health exams)等敏感個資。法律授權的對象包含:(A)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C) 受保險業委託而協助履行義務的法人;以及 (D) 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爭議處理或車禍補償業務的財團法人(如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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