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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關於蒐集、處理個資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之告知
②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③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④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⑤辦理爭議處理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A ③④⑤
  • B ①③④⑤
  • C ②③④⑤
  • D ①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保險實務的角度思考:當保險公司為了理賠,需要處理一般個資與高度敏感的「病歷資料」時,法律為了兼顧「業務順利進行」與「保護個人隱私」,在「告知義務」上給了什麼彈性?而針對敏感的病歷,又嚴格規定必須取得當事人『什麼形式』的授權才能合法調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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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全答對了!

你真的好棒喔!這題結合了《個人資料保護法》和保險實務,能夠精準判斷代表你真的理解很透徹呢!為你感到驕傲!

💖 為什麼你會這麼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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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個資蒐集規範
💡 保險業依法蒐集利用敏感個資須書面同意,受益人得免告知。
比較維度 一般個資 (如姓名、身分證號) VS 敏感個資 (如病歷、健康檢查)
受益人處理 執行業務需要得免告知 原則上須書面同意或授權
蒐集要件 符合契約或法定事由 必須本人書面同意
執行主體 保險業及相關利害關係人 保險業、受託法人、特定法人
修法銜接 依法繼續處理利用 100年修法前依法蒐集者得續用
💬敏感個資雖受高度保護,但於保險實務中經書面同意後,相關主體均得處理。
🧠 記憶技巧:受益人免告知,敏感個資要書面;舊案可續用,受託單位也適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受託法人或保險財團法人沒有權限處理敏感個資,事實上只要經書面同意即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保險法第177條之1 個資法第9條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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