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關於蒐集、處理個資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之告知
②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③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④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⑤辦理爭議處理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①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之告知
②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③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④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⑤辦理爭議處理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A ③④⑤
- B ①③④⑤
- C ②③④⑤
- D ①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保險實務的角度思考:當保險公司為了理賠,需要處理一般個資與高度敏感的「病歷資料」時,法律為了兼顧「業務順利進行」與「保護個人隱私」,在「告知義務」上給了什麼彈性?而針對敏感的病歷,又嚴格規定必須取得當事人『什麼形式』的授權才能合法調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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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因為題幹中的五個敘述皆完全符合保險法第177-1條之明文規定。首先,針對敘述①,依據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因此敘述①為正確。其次,關於敘述②,同條亦明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故敘述②正確。最後,針對敘述③、④與⑤,保險法第177-1條明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其中,敘述③的保險業符合該條第一款規定,敘述④的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符合該條第二款規定,而敘述⑤辦理爭議處理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則符合該條第三款規定,因此這三個敘述亦皆屬正確。綜合以上分析,①②③④⑤皆為正確敘述,故應選擇 D。
個資蒐集告知義務
💡 特種個資需書面同意,間接蒐集應履行告知義務。
| 比較維度 | 特種個資 (如病歷) | VS | 一般個資 (如受益人資料) |
|---|---|---|---|
| 蒐集門檻 | 原則禁止,需經書面同意 | — | 符合特定目的並告知當事人 |
| 委外單位權限 | 受託法人亦需書面同意 | — | 依委任契約範圍處理 |
| 免告知事由 | 法律嚴格明文限制 | — | 符合個資法第9條2項5款 |
💬特種個資嚴控「書面同意」,一般間接蒐集則重視「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