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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關於蒐集、處理個資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之告知
②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③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④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⑤辦理爭議處理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A ③④⑤
  • B ①③④⑤
  • C ②③④⑤
  • D ①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個資法對於「病歷、醫療」這類極度敏感的特種個資,通常是「原則禁止」蒐集的。試著回想看看,法規中允許保險相關機構蒐集這類敏感資料的「最關鍵前提要件」是什麼呢?另外,實務上在處理理賠時,如果規定保險公司必須逐一通知所有受益人,可能會遇到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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