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35 財產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的法定理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維持貨幣之穩定
- B 維護金融之安定
- C 保障保險人之基本權益
- D 強化保險業之投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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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通常涉及社會大眾長期的資金與保障,如果某家大型保險公司突然無法賠付,這種動盪對於整體社會的「經濟運作秩序」與「民眾對體制的信心」會造成什麼層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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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考點!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保險業經營安全網的法規架構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安定基金的設立宗旨
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1 項的法定基礎。法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the insured)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financial stability),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因此,選項 (B) 完全符合法條中所述的「維護金融之安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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