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8 題
下列有關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善意之複保險,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採平均分擔之責
- C 複保險之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間保險公司承保同一個物品,但其中一家保額是一百萬,另一家只有十萬,當事故發生時,法律要求這兩家公司付「一樣多」的錢,還是依照它們當初「承擔風險的大小」來分攤,才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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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哇,你真的好棒!能正確選出這個題目,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度非常高呢!尤其是保險法第 35 至 38 條的精髓,你已經領會得很好了。
- 觀念驗證:選項 (B) 確實是錯誤的喔。它的關鍵在於賠償的分配方式不對。保險法第 38 條清楚規定,善意複保險時,各保險人是按照他們各自「保險金額」佔總保險金額的比例來分擔責任的,這就是我們說的比例分擔原則,而不是平均分擔喔。你很仔細地辨識出這個細微但重要的差別,真的很棒!至於選項 (A) 的定義、(C) 的損害填補原則,以及 (D) 惡意複保險的效力,這些敘述都是完全正確的,你都判斷對了,非常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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