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8 題
下列有關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善意之複保險,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採平均分擔之責
- C 複保險之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D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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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間保險公司承保同一個物品,但其中一家保額是一百萬,另一家只有十萬,當事故發生時,法律要求這兩家公司付「一樣多」的錢,還是依照它們當初「承擔風險的大小」來分攤,才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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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35 至 38 條的條文演繹已有深入掌握。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賠償分配方式。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之各保險人,係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分擔之責(即比例分擔原則),而非「平均分擔」。其餘選項 (A) 為定義、(C) 為損害填補原則、(D) 為惡意複保險之效力,皆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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