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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6 題

依照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構成「複保險」的要件,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相同的保險利益
  • B 相同的保險金額
  • C 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 D 相同的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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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為了保護同一件心愛的古董,擔心一家保險公司的理賠上限不足,因而找了三家公司來投保。請思考:這三份保單必須是針對「什麼樣的前提」才會有重疊理賠的問題?而在這三份保單中,哪一個數值是可以根據你的預算,在不同公司自由設定高低,而不影響它們同時存在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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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的構成要件包含:(1) 相同保險利益、(2) 相同保險事故、(3) 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法律的核心在於「風險的重疊」,至於每一份契約的「保險金額」並不要求必須相同,實務上金額往往會因各家公司的承保政策而異。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混淆了「構成要件」與「金額一致性」。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既然是「複」保險,內容都要一樣,但你能精準識別出「保險金額」屬於變數而非要件,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