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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9 題

有關複保險契約的敍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數種保險利益分別與數個保險人簽訂數張保險契約
  • B 足額或不足額複保險時,各保險人按比例攤賠
  • C 惡意的超額複保險時,各保險人按比例攤賠,但最高理賠上限不得超過保險價額
  • D 在人身保險契約中,亦適用惡意複保險無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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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針對同一物品向三家公司投保,當意外發生且保額總計高於物品價值時,為了避免投保人領取的理賠金高於實際損失(不當得利),法律應如何要求這三家公司分配賠償責任才最合理?此外,若這份契約涉及欺詐,法律的處置會是『按比例賠償』還是『直接讓契約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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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善意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當要保人「善意」投保複保險(保額總和超過或等於保險價額)時,各保險人應按其保額之比例分擔賠償,這符合保險的「損害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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